醉美华夏│神仙打架!“连饮酒动作都不能出现”的广告法是否该修订了?


发布时间:

2026-08-16

来源:

收藏醉美的日子

 

 

2026年7月31日,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出台《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》,其针对酒类广告的四条特殊规定被媒体冠之以“史上最严禁酒广告令”。更有媒体指出,一边是八部门联合发文,将酿酒与丝绸、茶叶并列,奉为“历史经典”;一边是地方监管重拳出击,恨不得把酒杯从广告画面里彻底抹掉。这哪里是政策协同?分明是左右互搏。风雨飘摇的白酒业,已经经不起这般折腾啦!

事实果真如此吗?我们不妨来认真审视一番。

所谓“史上最严”,不过是《广告法》“原文照抄”

先来看《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》中针对酒类广告的四项特殊规定:

1. 不得诱导、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。

2. 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。

3. 不得表现驾驶车、船、飞机等活动。

4.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、增加体力等功效。

这四条禁令一出,舆论哗然。诸多媒体纷纷冠以“史上最严”,某些媒体更是痛心疾首——仿佛北京市场监管局凭空挥出了一记重拳。

然而,只要翻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三条,就会发现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:这四条内容,一个字都没改,完全是《广告法》第二十三条的原文照抄。

《广告法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:“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(一)诱导、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;(二)出现饮酒的动作;(三)表现驾驶车、船、飞机等活动;(四)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、增加体力等功效。”

换言之,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《指引》,不过是对现行法律的重申,既没有创设新的禁止性规定,也没有在《广告法》基础上“加码”——连措辞都几乎一模一样。

把一部地方性的“指引”炒作为“史上最严”,着实冤枉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。其实,真正该追问的,是那条已经实施了多年的《广告法》第二十三条本身——尤其是那条“不得出现饮酒动作”的规定。

 

中国独有的硬核条款:“不得出现饮酒动作”

对比美国、英国、法国、德国、日本等成熟经济体酒类广告法规可以清晰看到:全球各国均会管控酒类宣传,核心底线集中在禁止诱导酗酒、禁止面向未成年人宣传、禁止关联危险行为、标注健康警示,但没有任何一个饮酒国家立法全面禁止广告展示合规饮酒、品饮场景。

英国酒类广告自律规范要求,不得怂恿暴饮、不得营造劝酒氛围,禁止酒后危险行为画面,但允许呈现香槟开瓶、餐配酒水、成年人适度小酌等温和场景,仅杜绝疯狂豪饮、拼酒等不良画面;法国依托《埃万法》管控酒类宣传,要求所有广告标注“过量饮酒有害健康”警示语,限制投放渠道,但葡萄酒广告可展示餐桌品酒、酒庄品鉴、亲友举杯画面,仅禁止刻意刺激消费、诱导大量饮酒的镜头;

作为清酒文化发源地的日本,酒类行业自律规则严禁宣传酗酒、禁止向青少年推广,但清酒广告大量呈现居酒屋小酌、节庆礼仪品酒、家庭宴席举杯等传统场景,完整传递本土酒文化,依靠自律区分“适度品饮”与“无节制劝酒”,而非一刀切封禁所有饮酒画面;美国、德国同样采取分类管控思路:区分商务适度饮酒、节庆礼仪饮酒、过度豪饮,合规优雅的品饮镜头完全允许出现在商业广告中。

海外对酒类广告的监管逻辑清晰,管控的是过度、无节制、诱导性饮酒行为,而非正常、礼仪化、适度的饮酒文化场景。法国葡萄酒、日本清酒能够成为国家文化名片,离不开广告媒介对品鉴美学、传统礼仪的常态化展示,在规范健康宣传的前提下,实现产业推广与文化输出双赢。

反观我国,未做场景区分,无论婚庆礼仪举杯、文人雅士品酒、传统非遗品鉴,还是日常适度小酌,只要出现嘴唇接触酒杯、吞咽酒水等饮酒动作,全部统一划入违规范畴。

立法初衷,是防范广告示范效应诱导大众、尤其是青少年酗酒酒驾,保障公共健康与交通安全,初衷具备充分合理性;但十余年间消费环境、产业定位、传播媒介已经发生巨大变化,“一刀切”的法律条款已经难以兼顾健康管控、产业发展、文化传承三重需求。

 

“让酒文化活起来”遭遇了法律“红线”

就在《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》发布前半年,国家层面刚刚为酿酒产业正了名。

2026年2月,工信部、人社部、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《酿酒产业提质升级指导意见(2026—2030年)》,首次明确将酿酒产业定位为“历史经典产业、传统优势产业、民生消费支柱”。文件提出到2028年培育3个以上千亿级传统优势酒产区、10个以上百亿级特色酿酒产业园区,形成“百亿园区、千亿集群、万亿产业”发展格局。这一定位将酿酒与丝绸、茶叶并列,彻底摘掉了“限制性行业”的标签。

更重要的是,《指导意见》明确提出“加强品牌文化赋能”“让酒文化活起来、走出去”。

然而,当“让酒文化活起来”的国家战略,撞上“连饮酒动作都不能出现”的广告禁令,问题就来了——文化该怎么活?拿什么走出去?

中国的酿酒技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,每一滴酒里凝结着千年的匠心和智慧。酒不仅是商品,更是中华文明的活态载体。可当一部酒类广告想呈现传统酿造工艺的品鉴环节、一个中国酒品牌想在国际市场上展示东方饮酒礼仪——统统被“不得出现饮酒动作”这条红线挡在门外。

法国的葡萄酒文化、德国的啤酒文化、日本的清酒文化,哪一个不是在尊重传统与规范市场之间找到了平衡?日本允许清酒广告优雅呈现品饮场景,法国允许葡萄酒广告展示餐酒搭配的美好生活——为什么到了中国酒这里,连一个举杯的画面都成了“红线”?

内需提振与文化出海双重需求下,《广告法》应与时俱进

回顾历史,2015年《广告法》修订时,中国白酒行业尚处于“限制性行业”的管控逻辑之下。彼时,对酒类广告设置严格限制,有其特定的政策背景和社会考量。

但时移世易。2026年,国家层面已将酿酒明确定位为“历史经典产业”,提出了“百亿园区、千亿集群、万亿产业”的发展蓝图,并明确要求“让酒文化活起来、走出去”。

与此同时,白酒行业正处于深度调整期——2026年上半年,行业陷入“量价利三杀”困境,一季度规上白酒产量同比下降1.7%,上市酒企业绩严重分化,流通端74.8%的企业营业额萎缩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政策逻辑是否需要重新校准?

我们理解监管的初衷——反对过度饮酒、反对酒驾、反对虚假宣传,这些都没错。但管住“坏”的,不等于要杀死“好”的。“不得出现饮酒动作”这条规定,在今天看来是否过于绝对?是否可以在禁止“诱导过度饮酒”与允许“正常文化呈现”之间找到更精细的平衡?

在国家全面扩大内需、大力复兴传统优秀文化的时代背景下,现行《广告法》酒类相关条款是否需要根据新的政治经济环境进行修订细化,从而平衡公共健康监管与产业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?比如,将“不得出现饮酒动作”的绝对禁令,调整为“不得以诱导、怂恿过度饮酒的方式呈现饮酒动作”——既保留对不良饮酒行为的约束,又为酒文化的正常传播留出空间。

白酒行业不需要特殊照顾,但需要政策的逻辑自洽。既然国家层面已经正名“历史经典”,那就请让法律和政策同向而行——给这个千年产业一条体面的生路,给中华酒文化一个走向世界的出口。

这个问题,值得每一位关心中国产业与文化的人认真思考,也值得在立法层面展开充分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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